一、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申报单位及申请人要求
1. 项目承担单位须具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截止日前注册满一年以上。
3. 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材料提交前在“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平台(http://202.106.120.121/rjdz/)”完成2017年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年报的上报。
4. 申报单位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实现赢利。
(二)项目经费要求
1. 项目投资额最低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项目投资额具体内容包括:设备购置、软件购置、专利购买、设计咨询、互联网线路租用等,不包含人员费用和差旅费用等。
2. 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资助资金时,要统筹考虑自筹资金与申请资助资金的数量和比例,项目申请资助资金额一般不超过总资金的30%且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 项目申报的市财政资助资金额不能全部资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三)申报项目要求
1. 申报项目具有较明显的公共信息服务特征;符合推进供给侧改革,扩大新消费引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一般应能在2018年启动,并在2年内建设完成。同一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 为加强天津市财政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本专项。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重复申报项目将不予支持,并视具体情况纳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