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二)企业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在满足本条(一)、(二)条件的基础上,还须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填报了2017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二、补助方式及内容

  以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基数(该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1. 取得当年入库登记编码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助。

  2. 其他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助。

  3. 单个企业获得的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2018年我市智能科技重点企业可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规定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奖励,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二)申请书附件内容

  1.企业2017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2.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2017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

  3.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还须提供2017年度的R&D经费内部支出统计报表《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表),须从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导出。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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