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实施背景、主要目标及任务
“一带一路”倡议是国家为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一带一路”建设为我市发挥科技创新优势、更加高效的利用国际市场和创新资源、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转移拓展了战略空间。推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是我市应对新形势、支撑科技企业升级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
通过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引导我市各类机构利用自身技术、资本与人才优势,有效对接、聚集和利用海外科技创新资源,加快核心技术突破和产品创新,加速先进适用技术、产品、品牌、管理、标准等输出,推进我市各类机构创新能力和规模升级。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要求是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同时须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中各类项目要求的承担单位性质。填写申请书时,第一申请单位一般应按法人单位填写,大学要填写到学院;中央驻津大型院所要填写到部、室;大型企业集团要填写到项目法人单位。
2.申请单位具有较强的国际科技合作能力、科研条件、研发实力和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经验。经考核评估优秀的国家级、天津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单位在与外国合作伙伴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对合作研发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4.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申请单位的正式职工,且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5.外方合作机构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以及有意同中方开展合作的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机构。
(二)项目资助资金
1.财政资助实行分档补助,中外联合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及海外研发推广中心建设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为50万,重点项目为100万;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为30万,重点项目为50万。
2.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资金时,应认真估算总体资金预算额度,合理申报,要统筹考虑自筹资金与申请资助资金的数量和比例。企业牵头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总资金的25%,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
3.项目申报的市财政资助资金额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对申请补助资金额与市科委实际可能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请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
4.项目财政资金以前补助的形式,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并办理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