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在天津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 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二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好处
(一) 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按照75%进行加计扣除;
(二) 通过认定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按照15%进行缴纳,从认定当年开始,连续三年;
(三)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国家级资质,企业投标、资产出售以及并购均有加分,提高企业的价值;
(四)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在申请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时具有优先权。
三、申报时间
(一) 新认定企业,每年8-10月份;
(二) 进行企业营业范围重大变更的重新认定企业,每年5月份完成重大变更之后,7月份进行申报;
(三) 不进行企业营业范围重大变更的重新认定企业,7月份进行申报。